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伪造食品生产日期最高罚万元

(时间:2008-8-19 9:18:05)

伪造食品生产日期最高罚万元

昨日,记者从省质监局获悉,国家质检总局最新颁布的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,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志的,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,禁止食品吹嘘药用功能,“营养”两字也不能随便标。

  昨日,记者走访福州宝龙家乐福、永辉鼓屏店、好又多东街店等卖场发现,一些“食字号”食品包装上的标志却大力介绍其药用功能。如某品牌绿豆糕上标明“清热益气,解毒保健”等功效,而某品牌早餐奶上醒目标明该产品富含“果蔬纤维”,能够促进肠胃蠕动,帮助消化。

  根据食品标志规定,从9月1日后,食品在标志上出现“化痰止咳”、“清热去火”、“提高记忆力”等字样的均属于违规行为。

  据省质监局有关专家介绍,按规定,有7类内容今后不得出现在食品标志中,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、治疗疾病作用的;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;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;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;不能使用国旗、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等。

  新《规定》要求,转基因食品或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,必须在标志上标注中文标签。此外,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、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,也必须标注。

  省质监局有关专家介绍,从9月1日起,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“营养”、“强化”字样时,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、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,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;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,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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